保险责任
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,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,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:
生存保险金
若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两年,且被保险人生存,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生存保险金。我们将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,每年按当时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,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(以较早者为准)。给付比例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我们约定,但最高不得超过100%。
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
(1)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18 周岁的,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,本附加险合同终止。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。
满期保险金
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固定期限,如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,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,本附加险合同终止。保障项目 | 说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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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| (1)投保时未满18 周岁的,若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 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(2)投保时年满18 周岁的,我们按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 金,合同终止: ①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 单账户价值的120%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; ②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,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保 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。 |
生存保险金 | 若合同生效满两年,且生存,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我们申请生存保险金。我们将自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,每年按当时 保单账户价值乘以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,直至身故或合同 终止(以较早者为准)。给付比例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时与我们约定,但最高不 得超过100%。 |
满期保险金 | 若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固定期限,如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,按保险期间届满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,合同终止。 |
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:
(1)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(2)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(3)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,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;
(4)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;
(5)被保险人酒后驾驶,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,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,本附加险合同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第(1)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,本附加险合同终止,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。
保什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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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多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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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存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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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单账户价值×约定比例 (保单生效满2年后每年领取一次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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满期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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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单账户价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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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故或全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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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满18周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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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单账户价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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满18周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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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单生效一年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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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单账户价值×12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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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单生效一年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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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单账户价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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